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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周围商店不发放零售许可证

发布: 2008-4-17 14:44 | 作者: admin |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 查看: 1次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国家烟草专卖局于1998年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与原办法相比,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增加了“烟草专卖许可证使用”和“法律责任”两个专章条。在具体内容上,新办法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新办法增加了公示制度,改进了申请方式并规定了告知义务。增加了依法保护专卖管理相对人的具体规定和对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行为的约束。同时明确界定了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七种情形。

  新办法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可依法从事国产和外国卷烟零售,新办法对禁止外资进入烟草经营领域做出明确规定。新办法还进一步落实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有关要求,规定中、小学校周围的摊、店不予发放零售许可证,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卷烟等。

  新办法细化了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例如,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有“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同时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必须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等多个因素。

  新办法增补了烟草专卖许可证使用的规定,规定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持证企业因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也要重新申领。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也要及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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