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修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30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其中,新企业破产法引入管理人制度和企业重整制度,对破产清偿顺序作出了更加符合我国国情,更有利于保证职工权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增加了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明确法人可以参与合伙,为在国内开展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投资扫清了法律障碍。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则构筑了一道公务员道德风险监控的“防火墙”。这些法律法规将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产生深远影响,本报摘其要点做一集纳,以飨读者。
首次设置破产管理人
1986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是破产法律制度在中国的破冰之举,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已极不适应。自1994年成立新破产法起草小组起,历经3届人大审议,2006年8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终于出台了新的企业破产法,于今天起正式开始实施。而其中,取代清算组,破产管理人是新破产法一大亮点。
新破产法立法小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李曙光教授表示,“清算组弊病非常明显,不仅政府部门参与、费时费力,这里还牵涉到公司法的问题。”
1986年破产法试行没有设置破产管理人制,只有相似的清算组。
按照规定,由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派人组成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进行清偿、分配。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存在弊端,因为政府参与破产,对清算组无法行使监督权,从而使清算过程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即使清算组行为不当,造成破产财产损失,破产成本过高,侵犯权利人的权利,甚至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债权人、投资者也很难追究清算组的责任。这是实践中债权人害怕破产的重要原因,也是“假破产、真逃债”的一个重要原因。
新破产法还有其他几大亮点:一是职工工资清偿不再优先,二是国有企业破产不再享受“特殊照顾”,三是“假破产、真逃债”被明令禁止,四是首次规定了金融机构破产事宜。
进一步扫清私募投资法律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现行合伙企业法自1997年8月1日开始施行。截至2003年底,我国依据该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有5.4万家,连同依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设立的6.7万家合伙企业,合计12.1万家。
新修改的法律增加了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明确法人可以参与合伙,合伙企业也可破产,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要缴所得税,对这些企业的发展以及新的合伙企业的建立,无疑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日前表示,于2006年的8月27日正式修改并将于今日开始实施的合伙企业法,里面专门增加有限合伙条款,同时允许法人合伙,这样为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创造了一种新的渠道。专家表示,新合伙企业法出台,进一步扫除了私募股权投资面临的法律障碍。
首次立法叫停校园周边网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修订)》:修订后的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其中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也是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叫停校园周边网吧。
首部公务员“法典”出炉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有包养情人的行为,将被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条例还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条例同时明确,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行为,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或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将被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处分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的重要法规。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有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修订)》: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此外,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此外,还有《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修订)》以及一批地方级的法规、规章也于今日同时开始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