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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今起施行

发布: 2008-4-17 14:48 | 作者: admin |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 查看: 0次

自11月1日起,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将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要的影响。

◇突发事件应对法

编造传播突发事件虚假信息将受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自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部法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法律同时规定了相应的罚责: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招拍挂”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将自1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

根据这一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规定同时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才可以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不得复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和公告信息发布等行政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范围。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汽车实行生产准入管理

  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自11月1日起施行。规则明确,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发动机汽车和其他新能源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应由企业法人申请,经发展改革委审核方可进行。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现场技术审查工作和产品技术审查工作。

根据技术成熟等标准,管理规则将新能源汽车生产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生产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企业应当为每一辆车建立相应的档案,并跟踪车辆运行情况,直至车辆停止使用或报废。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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